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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徐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健,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徐健,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五莲县。被执行人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北路6号(原菜蔬公司综合楼)弯月亮宾馆309室。法定代表人张艳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健与被执行人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6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房租、押金及诉讼费共9475元。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尚余9475元案款未执结。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张艳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徐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6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徐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恒基永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晓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