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俊与张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俊,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吕俊,女,汉族,1985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张辉,男,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吕俊依据(2016)��0243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592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7年10月1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张辉依据(2016)渝0243民初4411号民事判决书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资金利息,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张辉用其位于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房屋产权证号为316证XXXX字XXX**号,用于贷款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上述房屋的查封,及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被执行人张辉用上述房屋办理贷款时,必须通知申请执行人一起办理,并张辉将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放款的银行卡卡号交予申请执行人。”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0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