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239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XX与陈恒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陈恒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39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XX,男,汉族,1979年7月23日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陈恒涛,男,汉族,1983年2月3日生,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陈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恒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82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恒涛等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恒涛等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恒涛名下位于汝州市风穴办广育路西侧飞天小区临街楼南单元2北的房产房产一处已被本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十百八十九条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恒涛名下位于汝州市风穴办广育路西侧飞天小区临街楼南单元2北的房产房产一处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