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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行终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华厦绿宝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华厦绿宝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陈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行终6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华厦绿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梁雄辉。原审第三人:陈南春,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上诉人佛山市华厦绿宝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及原审第三人陈南春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行初6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华厦绿宝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