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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杜忠杰与张建吉、高俊玺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忠杰,张建吉,高俊玺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569号之一原告:杜忠杰,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婕昀,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吉,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高俊玺,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银川建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告杜忠杰与被告张建吉、高俊玺抽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杜忠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忠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忠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6746元,减半收取计8373元,由原告杜忠杰负担。审 判 长 杨远慧审 判 员 李海波审 判 员 任旭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燕超书 记 员 刘博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