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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283号文山鑫业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江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鑫业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文山鑫业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丘北县锦屏镇石缸坝新城区新都雅苑20号。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某某,男,文山鑫业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职工。被执行人江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16日,汉族,西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鑫业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某某因涉案较多申请执行人文山鑫业辣椒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申请执行的金额60650元,要求被执行人江某某给付现金45000元,余款15650自愿放弃执行,款已于2017年10月11日履行完毕,故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23民初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帮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光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