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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秋凤,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经营者:张春生,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浙0881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市伟通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支付货款3800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已未实际经营,且无存款、房产、车辆、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市旺和美红木家具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