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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5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朝霞与被执行人班茂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霞,班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5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朝霞,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班茂君,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朝霞与被执行人班茂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班茂君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9.84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班茂君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012.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绍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