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特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石玉龙申请石开士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玉龙,石开士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特29号申请人:石玉龙,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申请人:石开士,男,192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玉龙与被申请人石开士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石玉龙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申请人石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石玉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