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美琴与乔建军、高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琴,乔建军,高丽,乔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1039号原告:刘美琴,女,汉族,1942年9月23日出生,退休职工,现住乌海市。被告:乔建军,男,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个体,现住乌海市。被告:高丽,女,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个体,现住乌海市。被告:乔翠莲,女,汉族,1969年3月9日出生,个体,现住乌海市。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美琴诉被告乔建军、高丽、乔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刘美琴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宏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华俊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