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俊杰与冯炜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俊杰,冯炜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525号原告:曾俊杰。被告:冯炜淞。原告曾俊杰诉被告冯炜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曾俊杰提供的冯炜淞的住址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查找到冯炜淞本人。经本院释明,曾俊杰不同意公告送达。冯炜淞无明确的查找地址,属于无明确被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曾俊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海春书 记 员 魏家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