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进芳与李明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芳,李明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868号原告:刘进芳,男,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李明江,男,1985年7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刘进芳诉被告李明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进芳负担。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