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6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郑嘉文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嘉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6233号原告:郑嘉文,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古田路56号名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05101346H。法定代表人:杨达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婕,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雨馨,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嘉文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郑嘉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嘉文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嘉文负担。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水旺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