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8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得闰与上海华宝孔雀香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得闰,上海华宝孔雀香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2民终8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得闰,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宝孔雀香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袁肖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塔。上诉人陈得闰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宝孔雀香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孔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2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得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支持陈得闰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陈得闰于2009年6月入职华宝孔雀公司从事设备维修,2010年6月转为特种设备管理工作。2016年11月17日华宝孔雀公司将陈得闰调配至采购部,2017年2月17日撤销采购部。在采购部撤销后的工作交接中,人事部安排陈得闰回设备部从事污水处理工作,陈得闰没有接受,因为该岗位都是30岁以下的专业人员,而陈得闰年龄较大,公司该安排是恶意刁难,故陈得闰没有接受,华宝孔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华宝孔雀公司不同意陈得闰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得闰一审起诉请求:1、华宝孔雀公司支付陈得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256元(3,766元×8个月×2倍);2、华宝孔雀公司支付陈得闰2016年年终奖3,000元;3、华宝孔雀公司支付陈得闰2017年3月1日至3月24日工资2,927元;4、华宝孔雀公司支付陈得闰201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077元。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陈得闰于2009年6月11日进入华宝孔雀公司工作,双方自2012年7月17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得闰在华宝孔雀公司的设备部从事高级设备管理和设备采购工作,月基本工资3,000元,另有工龄工资350元。自2016年11月17日起陈得闰在生产原料采购部从事采购工作。2017年2月27日,华宝孔雀公司的股东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发文要求华宝孔雀公司调整组织架构,华宝孔雀公司的采购职能划归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2017年3月8日起,华宝孔雀公司多次通过电子邮件、面谈等方式向陈得闰说明客观情况、与陈得闰协商调岗事宜。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华宝孔雀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陈得闰发出解除通知书,载明:华宝孔雀公司因组织结构重大调整取消了采购部,原采购部岗位取消,在各项待遇不变的情况下陈得闰拒绝接受华宝孔雀公司调配的其他岗位,故华宝孔雀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与陈得闰解除劳动合同,并向陈得闰支付补偿和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2017年3月28日,陈得闰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宝孔雀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256元;2、2016年年终奖4,000元;3、2017年3月工资3,350元;4、201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077元。2017年5月16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沪劳人仲(2017)办字第413号裁决书,裁决:一、华宝孔雀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得闰2016年年终奖计3,000元;二、华宝孔雀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得闰2017年3月工资计2,927元;三、华宝孔雀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得闰2017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计2,077元;四、对陈得闰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另查明:陈得闰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66元。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华宝孔雀公司采购部门被取消致使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华宝孔雀公司与陈得闰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了协商。在陈得闰与华宝孔雀公司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华宝孔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在华宝孔雀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已通知工会的情况下,陈得闰要求华宝孔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对2016年年终奖、2017年3月1日至3月24日的工资、2017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均确认一致,与法无悖,一审法院予以照准。一审法院判决:一、陈德闰要求上海华宝孔雀香精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256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上海华宝孔雀香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德闰2016年年终奖3,000元;三、上海华宝孔雀香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德闰2017年3月1日至3月24日工资2,927元;四、上海华宝孔雀香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德闰2017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077元。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期间主要争议为华宝孔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违法律规定。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华宝孔雀公司因采购部撤销通知陈得闰调岗至设备部污水处理员岗位,并承诺调岗后的薪资及相关福利待遇保持不变,陈得闰不同意该岗位调整,致双方当事人对岗位调整协商不成,在此情况下华宝孔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陈得闰称其年龄较大,华宝孔雀公司作出该调整决定是恶意刁难,并无确凿依据。另外,一审诉讼前华宝孔雀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陈得闰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得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安审判员 郭征海审判员 易苏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