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1执5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市宏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市宏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蔡维,潘余红,瑞安市赛诺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蔡银建,浙江飞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徐学飞,浙江瑞特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宏伟五金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54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法定代表人:孙建华。委托代理人:蔡伟东,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瑞安市宏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薛前村上旺东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786994-0。法定代表人:蔡维。被执行人:蔡维,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潘余红,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赛诺机械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薛前村上旺东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1。法定代表人:蔡银建。被执行人:蔡银建,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浙江飞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集镇功能区纬四路0705号,组织机构代码667145275。法定代表人:徐学飞。被执行人:徐学飞,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磐安县。被执行人:浙江瑞特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薛前村上旺东路11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57933386-6。法定代表人:蔡维。被执行人:瑞安市宏伟五金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上望薛前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589645-7。法定代表人:蔡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宏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蔡维、潘余红、瑞安市赛诺机械部件有限公司、蔡银建、浙江飞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徐学飞、浙江瑞特光伏��技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宏伟五金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执5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浩杰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鲍斌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