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8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岩、沈忠泽等与吕佩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岩,沈忠泽,吕佩杰,薛蒙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095号原告:赵岩,女,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沈忠泽,男,汉族,1993年3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佩杰,男,汉族,1994年7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薛蒙蒙,女,成年人,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薛蒙蒙身份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岩、沈忠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炎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