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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8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岩、沈忠泽等与吕佩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岩,沈忠泽,吕佩杰,薛蒙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095号原告:赵岩,女,汉族,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沈忠泽,男,汉族,1993年3月7日出生,住商丘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佩杰,男,汉族,1994年7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薛蒙蒙,女,成年人,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薛蒙蒙身份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岩、沈忠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炎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