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杰,潘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林。被执行人:徐杰,男。被执行人:潘菲,女。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执行的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杰、潘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杰、潘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徐杰、潘菲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39933.79元及利息60688.45元(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747元,交纳执行费2966元。但被执行人徐杰、潘菲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徐杰、潘菲(或提取在其单位的收入)的银行存款207335.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