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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兴来、张尧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兴来,张尧可,姚恩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财保48号申请人:张兴来,男,汉族,1953年7月7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申请人:张尧可,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申请人:姚恩博,男,吉CTxx**号威志牌出租车注册、实际所有人。申请人张兴来、张尧可与被申请人姚恩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姚恩博所有的吉CTxx**号威志牌出租车车籍及营运手续。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姚恩博所有的吉CTxx**号威志牌出租车车籍及营运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春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成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