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燕、余志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誉桦,李燕,余志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698号原告:毛某,男,出生于2011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法定代理人:车某,女,生于1988年10月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李燕,女,出生于1988年8月5日,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余志春,男,生于1985年1月1日,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988170437。负责人:王峰,该公司经理。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毛某与被告李燕、余志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毛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和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酉位书 记 员 王家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