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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8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顾美丽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美丽,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8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美丽,女,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孙锟,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安军,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顾美丽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崇明分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顾美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美丽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上诉人顾美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晓燕代理审判员  汤佳岭代理审判员  李 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