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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云鹤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云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83刑初40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云鹤,男,朝鲜族,1962年10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2017年7月22日因交通肇事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同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云鹤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法庭对金云鹤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云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云鹤与被害人林某1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22日9时许,被告人金云鹤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载着被害人林某1在黑龙江省尚志市中铁一局西侧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与柴杉街交叉路口北侧117米处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后撞至道路右侧马路牙上,将乘车人林某1(男,55岁)甩出摔伤,致林某1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该起交通肇事中,金云鹤负事故全部责任。金云鹤于2017年7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因被告人金云鹤的危害行为给被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一致意见,金云鹤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被害方对金云鹤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金云鹤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被告人金云鹤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及收条;证人李某、林某2、林某3、陈某、谷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龙江俊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尚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被告人金云鹤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金云鹤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云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云鹤的行为依法应予惩处。金云鹤肇事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金云鹤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已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对金云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云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判员  蔡淑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