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鹏、马凤枝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鹏,马凤枝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508号申请人张鹏,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申请人马凤枝,女,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鹏诉申请人马凤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申请人张鹏诉申请人马凤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马凤枝已收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此次交通事故的理赔款3050元,申请人马凤枝支付申请人张鹏车辆维修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共计1300元,于2017年9月28日已即时付清。二、申请人张鹏因此次交通事故应得的剩余车辆维修理赔款1963元,自行到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办理。三、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各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