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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刘某某等与被告朱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某,朱某某,彭某某,柳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566号原告:肖某,男,汉族,住某某路。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路。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路。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路。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路。被告:柳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路。原告肖某、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柳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方昊平人民陪审员  李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