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刘某某等与被告朱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某,朱某某,彭某某,柳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566号原告:肖某,男,汉族,住某某路。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路。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路。被告:彭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路。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路。被告:柳某某,男,汉族,住某某路。原告肖某、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柳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杨艳红人民陪审员 方昊平人民陪审员 李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