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8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与王曼柯、党艳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王曼柯,党艳峰,黄俊峰,赵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873-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负责人张凤涛,系改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曼柯,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30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党艳峰,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21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黄俊峰,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3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赵鹏,男,汉族,生于1980年2月9日,住禹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81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按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曼柯、党艳峰、黄俊峰、赵鹏的银行存款140000元(含执行费、诉讼费、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曼柯、党艳峰、黄俊峰、赵鹏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曼柯、党艳峰、黄俊峰、赵鹏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拥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