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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佘怀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大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佘怀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大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终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市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114号。法定代表人:韩建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诗,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兰,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7号。法定代表人:刘靖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韬,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佘怀真,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和军,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39号。法定代表人:吴汉,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董德胜,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佘怀真,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大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一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一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八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维东审判员  曹 茗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