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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卑某某申请执行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卑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卑某某,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合山村**组。被执行人付某某,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西太平村**组。卑某某申请执行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320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卑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3200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井宇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