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8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梅红林、代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梅红林,代剑平,武汉百吉泰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8306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良、李战全,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梅红林,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代剑平,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百吉泰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新生21里1栋2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梅红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梅红林、代剑平、武汉百吉泰商务有限���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2元,减半收取计3071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5241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梅香兰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