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额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239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港合作区前湾一路。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玉梅,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兵,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永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