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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娄春校与张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春校,张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娄春校。被执行人:张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娄春校与张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振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