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双喜与李薇、高佳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双喜,李薇,高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360号申请执行人:肖双喜,男性,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濮阳县。被执行人:李薇,女性,1974年3月4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高佳佳,女性,1992年12月19日出生,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肖双喜与李薇、高佳佳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薇、高佳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肖双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