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7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双喜与李薇、高佳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双喜,李薇,高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360号申请执行人:肖双喜,男性,1988年9月12日出生,住濮阳县。被执行人:李薇,女性,1974年3月4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高佳佳,女性,1992年12月19日出生,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肖双喜与李薇、高佳佳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薇、高佳佳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告知申请人肖双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7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云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