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贵林与被申请人赵东升、王周琼、刘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贵林,赵东升,王周琼,刘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财保69号申请人:张贵林,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8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赵东升,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王周琼,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19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申请人:刘本云,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6日,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申请人张贵林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请人赵东升、王周琼、刘本云银行存款130000元,并提供了登记在其名下的川F×××××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1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贵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赵东升、王周琼、刘本云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张贵林名下的川F×××××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1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永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真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