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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亮生与宁南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生,宁南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970号原告:李亮生,男,汉族。被告:宁南生,男,汉族。原告李亮生与被告宁南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亮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亮生负担。审 判 员 廖忠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