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赵燕芳、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燕芳,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1民终3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燕芳,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程,内蒙古卓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燕芳因与上诉人内蒙古新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燕芳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燕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胡雪莹审判员李艳审判员王海莹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