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臧蕾、孙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蕾,孙锐,刘兆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02号申请人臧蕾,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孙锐,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刘兆礼,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臧蕾与被申请人孙锐、刘兆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锐、刘兆礼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青岛紫祥商贸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鲁号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9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锐、刘兆礼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青岛紫祥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