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唐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唐秀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731号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地址: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被告:唐秀华,女,汉族,1967年3月17日生,现住前郭县。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与唐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岚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