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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7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石敏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敏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7620号起诉人石敏虹,女,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收到起诉人石敏虹递交的诉被起诉人广东好又贷互联网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又贷公司”)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石敏虹诉称,2016年11月-2017年5月期间,其在好又贷平台借出本金943291元,提现56567元。石敏虹于9月23日发现好又贷公司没有ICP经营许可证,遂联系客服要求退还本金和相关利息但被拒绝。起诉人认为好又贷公司没有经营许可证不是合法经营,其在平台签订的所有相关协议应为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石敏虹在好又贷平台的所有服务协议。2、好又贷公司退还全部本金886724元,并支付按银行理财利息35000元。3、差旅费和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因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石敏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法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卓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