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俞家平妨害作证、高利转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刑初93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家平,曾用名俞胜,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住新村西路金昌利A区,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景昌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家平犯妨害作证罪、高利转贷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家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妨害作证罪2015年4月11日20时25分,徐某(已起诉)驾驶奔驰越野车(赣H×××××)沿昌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瓷都大桥西头警示牌处时,车右前大灯处将前方正在同向行驶骑电动车的秦某撞倒。发生事故后,徐某先后拨打了“110”和“120”。然后,徐某打电话给侯某2(已起诉)要其让人来顶包。之后侯某2便叫江某2(已判决)赶往现场为徐某顶替作为肇事驾驶员,徐某便离开了现场。江某2到达后,趁现场围的人多偷偷从肇事车左后门爬进驾驶窒,之后随着救护车一起来到第一人民医院。当晚,公安人员以江某2是肇事司机为由将其传唤至交警支队二大队进行询问。2015年4月19日,电动车驾驶人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4月23日,交警支队四大队通过调查发现江某2不是该案的肇事驾驶员。次日晚上,被告人俞家平和徐某、侯某2、江某2、吴某4(已起诉)、郑某2(已判决)在豪门大酒店1102房间进行商量,再由郑某2为徐某“顶包”,被告人俞家平在场教郑某2、江某2等人如何应对公安机关的提问,并让侯某2、吴某4和郑某2作相同的陈述。2015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俞家平和侯某2、郑某2、江某2先是在豪门大酒店吧台后面办公室碰面,俞家平交待江某2如何到交警事故科主动澄清说是帮郑某2顶包的。之后,被告人俞家平便带着江某2、郑某2、侯某2来到市交警支队四大队作了虚假的供述和证言。同日,俞家平和高某代为肇事方与秦某的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并赔偿给秦某家属60万元。2015年4月29日,吴某4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的证言。2.高利转贷罪2014年9月,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徐某与被告人俞家平经事先商量,利用虚假理由从某商业银行(现某银行)及九江银行贷款,将虚假理由贷款出来的人民币300万元高利转贷给景德镇景东陶瓷集团张某1,并且徐森株安排被告人俞家平与张某1谈好不收取张某1的货币利息而以张某1父亲张某2(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创作的瓷器为高利转贷实物利息。在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俞家平安排员工吴某1从银行办理贷款人民币300万元高利转贷给张某1。此后,徐某与徐双林(刑拘在逃,另案处理)自2014年9月以来从张某1处多次收取张某2创作的“国色天香牡丹”瓷板、“三顾茅庐雪景图”瓷板及四美图菱形镶器等瓷器实物获取利息,被告人俞家平未从中获利。经评估,收缴赃物价值人民币960万元。被告人俞家平归案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伙同徐某等人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认定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指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家平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俞家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俞家平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俞家平当庭表示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承认控罪。并有以下经举证、质证的证据:一、妨害作证罪: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移交通知书、包庇案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妨害作证罪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妨害作证案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俞家平及同案人徐某、江某2、郑某2、侯某2、吴某4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江某1、高某、吴某2、缪某、郑某1、吴某1、叶某的陈述。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被告人郑某2、江某2起诉意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二、高利转贷罪: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俞家平及同案人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吴某1、张某1、廖某、舒某、冯某、俞某、王某、吴某3、陈某、程某、侯某1、金某的陈述。4、对被告人俞家平位于昌江区伴山洋房4栋102室住处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对同案人徐森林位于昌江区三闾庙新村私房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对豪门大酒店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5、证人张某1的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俞家平的指认笔录及照片。6、证人陈某提供的《贵重物品寄存登记表》复印件,廖某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侯某1提供的商业银行《会议记录》复印件,吴某1起草的《关于办理生林三栋房子贷款资金结算情况的说明》。7、财物估价鉴定意见书。8、银行贷款资料、高利转贷银行来往流水单据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俞家平在交通肇事人徐某的指使下,指使江某2、郑某2、侯某2等人在公安机关作伪证,以使交通肇事人徐某免受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俞家平在同案人徐某的指使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300万元高利转贷给张某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俞家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俞家平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伙同徐某等人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且其未从中获利,本院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情况,结合本案实际,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俞家平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家平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军华人民陪审员 方 坛人民陪审员 胡忠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澍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