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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马天福、马天乐申请被执行人马金丹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天福,马天乐,马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1118号申请人执行人:马天福,男,2002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申请执行人:马天乐,男,2004年9月24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监护人:马伟,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任民镇0委6组7号。被执行人:马金丹,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于2017年9月4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马天福、马天乐与被执行人马金丹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天福、马天乐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述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安任民初字第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