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卫红与袁永新、丁子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红,袁永新,丁子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75号原告:张卫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系特别授权。被告:袁永新。被告:丁子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红诉被告袁永新、丁子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卫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人民币285元,由原告张卫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浩波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家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