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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卫红与袁永新、丁子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红,袁永新,丁子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375号原告:张卫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系特别授权。被告:袁永新。被告:丁子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红诉被告袁永新、丁子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卫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卫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人民币285元,由原告张卫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浩波人民陪审员  方三安人民陪审员  周绍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家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