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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48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丁生华与孙秀梅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生华,孙秀梅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851号原告:丁生华,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孙秀梅,女,1987年9月1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原告丁生华与被告孙秀梅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丁生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生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生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生华负担。审判员 何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旭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