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金申灯与殷克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申灯,殷克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2041号原告:金申灯,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告:殷克军,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原告金申灯与被告殷克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金申灯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申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申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申灯承担。审判员 孙桃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