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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金申灯与殷克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申灯,殷克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2041号原告:金申灯,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被告:殷克军,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原告金申灯与被告殷克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金申灯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申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申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申灯承担。审判员  孙桃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青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