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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阿库学英与俄木马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库学英,俄木马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557号原告:阿库学英,男,彝族,2000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阿库彝卜,男,彝族,1979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使乙妹儿,女,彝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拉哲,四川马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俄木马林,男,彝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号:91511100906985678H。负责人:帅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阿库学英与被告俄木马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2017年10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库学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拉哲,被告俄木马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原告阿库学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拉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阿库学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库学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19.00元人民币,由原告阿库学英负担。审判员  吴玉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牵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