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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9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杭德兴与严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德兴,严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9020号原告:杭德兴,男,194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辉,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丹,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133599024。负责人:张永海,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放,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德兴与被告严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杭德兴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德兴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