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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北县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陈耀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北县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陈耀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2民初1866号原告:张北县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镇兴和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2771331043E。法定代表人:倪振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兴和路。法定代表人:陈耀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耀亮,男,1967年3月7日,汉族,住张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立,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北县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陈耀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北县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成和被告陈耀亮(兼被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永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北县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商贸楼租金1673859元,并依约支付原告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二被告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约定》,约定解除原、被告关于租赁万正商贸楼合同相关事宜。其中第四条约定“被告欠原告2013年-2015年度租金1673859元,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于2016年2月7日支付原告50万元,于2016年5月1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剩余欠款173859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违约金每日1000元。合同签订后,对于以上欠款二被告均未履行义务。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欠款及违约金,二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因二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被告承认张北县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为现在没钱,无力归还,请求免除违约金延期、分期归还。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北县万正世纪商贸有限公司、陈耀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北县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贸楼租金1673859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按每日违约金1000元,自2015年10月15日起计算),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65元,减半收取计993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侯剑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雯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