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文齐与王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齐,王贝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717号原告:李文齐,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住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上)。被告:王贝贝,女,成年,汉族,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齐诉被告王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的信息应当明确,经本院查询王贝贝的地址及身份信息不明确,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新的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艳审判员 李广华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