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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特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世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杨世权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特119号申请人: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旅游度假区西贡码头第八栋。法定代表人:杨磊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波,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世权,男,1981年6月4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申请人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因不服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昆度劳人仲案字(2017)第4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杨世权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已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申请人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昆明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苏萍审判员  姚 丹审判员  王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有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