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与毛老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毛老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03民初30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西广路65号。负责人:戴松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小叶,女,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原告公司员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毛老三,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与被告毛老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撤回对被告毛老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广丰支行撤回对被告毛老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