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169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项传裕、郭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传裕,郭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16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项传裕,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郭岚,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项传裕与被执行人郭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项传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10民初138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郭岚返还申请执行人项传裕借款500000元、利息69333.3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26日,此后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实际剩余借款金额的月利率2%另行计算)、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58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郭岚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委托调查对被执行人郭岚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已查封被执行人郭岚名下浙A×××××号车辆,但未实际扣押。鉴于被执行人郭岚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郭岚实施了司法拘留。同时对被执行人郭岚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郭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项传裕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10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熙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