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执167号

张君海与张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君海,张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张君海。

被执行人:张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君海与张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振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