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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建宏申请青兰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宏,青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945号申请人李建宏,男,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被执行人青兰花,女,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李建宏申请执行青兰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1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7550元,案件受理费964元。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偿还协议,对被执行人青兰花的工资从二〇一七年十月份开始每月扣留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7)内0626民初1293号民事调解书,即(2017)内0626执9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鸿 喜 来自: